3月14日,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莫某某袭警一案在南丹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莫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县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某日,莫某某在祝贺朋友喜事酒宴上狂饮4斤多自酿米酒后,独自走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南路上借酒生非。先后无故殴打了路人杨某以及上前阻止的何某。随后,南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梁某接警后,带一名辅警赶到现场处警。经过长时间劝导,莫某某才肯坐上警车。在民警准备开车时,莫某某酒劲再次发作,突然毫无征兆打开车门,在民警梁某质问时,莫某某即挥拳殴打梁某面部,后被民警梁某和协警一起制服并传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经医院诊断,民警梁某的面部、脸颊皮肤软组织挫伤。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莫某某醉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