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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4年刑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逾6亿元,11人被判刑
时间:2021-12-31  作者: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1月11日,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某、符某某等11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开庭审理,12月28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涉案人员被依法惩处,有效遏制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猖獗势头,有力维护了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陈某吉等9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17家木材厂,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吕某某介绍,向全国各地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674组,虚开金额合计5亿余元,税额合计近7千万元,价税合计近6亿元。为抵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额,符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其实际控制的17家木材厂虚开原材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312份,虚开金额逾6亿元。 

  符某某、吕某某等11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造成国家的税款收益严重流失,各被告人之间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2020年7月下旬,经南丹县公安局邀请,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该案,听取案情介绍,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为该案的成功侦破贡献检察力量。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纠正漏捕

  2020年8月1日,南丹县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0名犯罪嫌疑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黄某,依法向南丹县公安局提出应当逮捕的建议。最终,南丹县公安局将上述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南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批准逮捕共计12名犯罪嫌疑人。

  移送案件线索,多方联动

  办理该案期间,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某局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已向南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相关线索;发现涉案的木材厂明知符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获取利益,仍擅自将公章、发票专用章、税控盘等交由符某某等人使用,已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稽查局和南丹县公安局;发现涉案的众多下游受票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已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南丹县公安局。 

  

依法提起公诉,严惩犯罪

  对于专门从事贩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贩子”予以严厉打击,2021年6月10日,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符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严管厚爱”,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走访企业

  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已逐步恢复正常,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承诺,今后我一定好好学法、守法,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完善企业的纳税制度,让企业在法治环境下健康运行,争取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2021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专程向南丹县人民检察院送上锦旗表达感谢。

  

  ▲民企送锦旗

  熊某某系涉案17家木材厂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将非法所得全额退回。案件承办人经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该木材厂原有工人约20人,均系周边的村民,每月产生的纯利润均在万元以上,很好的带动了周边村民的就业问题。但自熊某某被逮捕之后,该木材厂濒临倒闭。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评估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于2021年5月24日将熊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经公开听证后于同年6月10日对熊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经回访了解,目前该木材厂已基本上全面恢复生产,在岗工人共计14人,厂内购进原木700余立方米,为周边的村民提供了家门口的就业岗位,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公开听证+企业合规审查

  该案涉及人数较多,部分涉案企业违法而不自知,或者明知违法但存在“别人也这么做”的侥幸心理。如果企业注重合规管理,能通过事前的查找违法漏洞,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进行合规整改,可以大大降低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

  

  ▲听证会现场

  2021年6月10日,南丹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第三方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参加,联合对涉案的17家木材厂开展合规审查,帮助上述企业理顺税务申报程序,提出企业合规的事后补救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助推企业更快的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力追赃挽损

  “我们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什么我们所得的收益也是违法所得?”某木材厂的法定代表人向检察官提出疑问。 

  “虽然你们没有直接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符某文等人以‘租用’的名义向你们租借木材厂的公章、发票专用章、税控盘等,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你们支付高额的报酬,并要求你们配合办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宜。你们在明知符某文等人是在利用你们的木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从中获得的利益均系符某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应当依法退回国库。”检察官耐心的解答。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在审查起诉期间,本案11名犯罪嫌疑人,有10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将违法所得退回。同时,被告人符某文在犯罪过程中向涉案的17家木材厂的原经营者支付的“租金”均属于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应当予以退回国库。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17家木材厂进行逐个走访,要求涉案木材厂将违法所得退回。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目前已追回违法所得共计60余万元。 

  

  ▲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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