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由南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符某文、吕某晓等11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南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网络进行同步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文伙同被告人黄某、黄某成、陈某吉、张某君、钟某明、徐某燕、王某辉、吴某秀、吴某亮等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南丹县某某木材加工厂等17家木材厂,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吕某晓介绍,向某某集团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674组,全额合计518 910 659.80元,税额合计69 077 825.17元,价税合计587 988 484.97元。为抵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额,符某文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其实际控制的17家木材厂虚开收购原材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312份,虚开金额647 494 283.50元。
被告人王某辉除了为符某文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帮助以外,同时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南丹县某某木材加工厂向某某集团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0组,金额合计人民币22931324.79元,税额合计2981072.2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5912397.04元。为抵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额,被告人王某辉冒用他人信息向其实际控制的2家木材厂虚开收购原木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78份,虚开金额人民币33821652.86元。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庭审中,公诉人廖士锋依法宣读起诉书,向法庭阐明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对被告人进行法庭讯问,同时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全面客观的向法庭出示了各项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并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展开了激烈辩论,展示了公诉人的专业水平和素养。
因涉案被告人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普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大量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企业竞争。但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以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存在和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