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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贪念必然导致权力作恶
时间:2017-01-05  作者:杨武莹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丹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杨武莹在剖析本案教训

 

——南丹县公安局里湖派出所原民警兰寂文、原协警何佳禹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启示 

  

【案情简介】 

被告人兰寂文(别名兰杨),男,198326出生,广西南丹县人,瑶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丹县公安局里湖派出所事业编制民警。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578被南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何佳禹,男,1986621出生,广西南丹县人,瑶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丹县公安局里湖派出所协警。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578被南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南丹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兰寂文、何佳禹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17月,被告人兰寂文、何佳禹在南丹县公安局里湖派出所工作期间,明知柏东是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人员,仍然弄虚作假,违规为其办理其指定姓名的身份证,为其漂白身份,致使身负命案的嫌疑人柏东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长达3年多,直至2014828柏东在广东佛山被警方抓获后才案发。 

二、受贿罪 

在为犯罪分子柏东违法办理身份证的过程中,被告人兰寂文、何佳禹非法收受柏东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共25600元。 

20151215,南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兰寂文被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佳禹被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反渎局长警示】 

变更姓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变更姓名的有关事项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人都可依法定程序变更自己的姓名。现实中,也确有不少人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了变更姓名的申请,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如愿地将名字改成了自己满意的样子。但也有一些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非法手段将自己的名字进行更改。在非法变更姓名的过程中,作为负责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人员,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责任。在贪欲驱使下的内外勾结情况下,这个责任进一步加剧,上升到了要被追究刑事处罚的程度。南丹县公安局里湖派出所原干警兰寂文、原协警何佳禹为了一己之私,竟然敢“胆大包天”违法为一名背负命案的嫌疑犯更改姓名,并导致其逃避抓捕长达3年多的时间。虽然相关人员最终都难逃法网,但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成为一道怎么也无法抹去的“创伤”。因此,只有通过已发生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醒他人,才能从源头上构建起预防权力作恶的防线,从而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一、掌权者勿心存贪念 

北极熊可谓是北极圈里的霸主,可是,因纽特人抓住了北极熊嗜血如命这个缺点,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捕获它们。因纽特人是这样捕捉北极熊的:在动物血冻成的冰块中藏一把双刃匕首,然后把冰块扔在雪原上。当北极熊闻到血的味道时,就会不断地舔着冰块。舔着舔着,因为舌头被冻麻,刀刃划破它的舌头,它也不会察觉。有了血,它会继续舔下去,直到因失血过多休克为止。这个故事除了能够反映因纽特人的聪明,更能衬托出北极熊的贪婪。正是因为贪婪,北极熊付出了自己生命的代价。当人性也展露出贪婪的一面,尤其是手握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干部为了一己之私,又会付出何种代价呢?兰寂文、何佳禹为了区区25600元,在葬送了自己的前途的同时,还不得不接受长达数年的牢狱生涯。 

兰寂文,本是南丹县公安局里湖派出所的一名事业编制民警。能够成为一名具有正式编制的公安人员,不知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情。何佳禹,虽只是一名协警,但在当地来说,也算是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这两个人身份虽有所差异,但从事的都是一份神圣的职业。他们如果能够秉持心中的公平正义,严格执法,不仅能够造福一方百姓,还能够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抱负。但他们却没能在这条职业道路上走得太远,不久就成为被自己所打击的那一类对象中的一分子。 

2011年的一天,兰寂文在某酒吧认识的柏东找到他,称自己在广东那边和人打架,搞伤了人,自己的身份证用不了了,想用另外一个名字办一张身份证,好跟老板去澳门做事,并许诺给一定的好处费。兰寂文听柏东这样说,就已经怀疑他肯定是“出了事”,自己绝对不应该答应他这样的请求。但听到柏东许诺给予好处费,兰寂文并未果断拒绝柏东这一非法的请求,而是对柏东说自己先回去问问看能不能办理。回派出所上班后,兰寂文就对何佳禹说,“能不能帮一个朋友办个假户口和身份证,老板愿意出点钱”。听到有钱可赚,何佳禹想都没想就同意了。二人一拍即合,立即商量好由兰寂文去伪造村里面的证明,何佳禹负责伪造村民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之后,二人按照柏东的要求,为其办理了一个名叫“覃淦瀛”的身份证,并分两次收取了柏东所给的好处费共25600元。其中,兰寂文分得16600元,何佳禹分得9000元。 

其实,在为柏东办理假身份证期间,兰寂文和何佳禹两人已经完全知晓了柏东是公安机关的网上通缉人员,但两人由于收了钱,决定铤而走险,最终还是成功为柏东办理了“身份证”。可以说,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是直接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之所以还敢于“知法犯法”,关键就在于一个“利”字。兰寂文和何佳禹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在明知不应为的情况下,固执地坚持走了下去。最终,他们两人不得不为自己的贪欲“买单”,两人双双获刑。 

如果不能克制自己的贪欲,在面对诱惑时,就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在明知是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上违法乱纪的腐败之路。 

这是警示一。 

  

二、知法者应心存敬畏 

清代纪晓岚有句名言:做人要记住一个“怕”字。作为手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记住这个“怕”字。要时刻牢记自己始终是人民的公仆,要经常用“怕”字来约束自己,怕行使权力有违法违纪违规的事情,怕行使权力有愧于党和人民,时时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时刻警惕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迷失,防止贪念变为现实。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言,这种“怕”还应该多上一重,就是怕法律的惩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就在于法律,若心中没有法治观念,对法没有一种“怕”的心态,必然会走入知法犯法的邪路。兰寂文和何佳禹就是这样的一个知法犯法的鲜活例子。 

兰寂文和何佳禹作为派出所的一员,常年都在从事法律工作。他们两人虽不一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但最起码的法律常识肯定是具备的。单从这一点上来说,他们理应比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防范自身腐败的意识。然而结果却是恰恰相反,他们不仅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反而为了蝇头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 

一般来说,对犯罪行为所应当付出的代价有直观感受的人,才会真正明白犯罪带给一个人的是什么样的下场,才能够倒逼自己时刻树立起守法意识,避免触犯法律。兰寂文和何佳禹作为一年365天几乎天天都在和犯罪分子打交道的公安人员,时刻都在感受着犯罪所应当付出的代价,但他们却没能树立的守法意识。其根源在于他们心中对于法治缺乏基本的敬畏,在他们眼中,或许法律不过是他们惩罚犯罪的一种工具,他们根本认识不到法的真正“威力”。 

正是由于不怕“法”,所以兰寂文和何佳禹才“敢于”在明知柏东是网上通缉人员时,继续毫不犹豫违法为其办事。如果二人对法哪怕有一丝的敬畏,一丝的“怕”,在知道柏东真实身份的时候,就应当立即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向有关单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但二人利令智昏,不仅不停止,反而毫不犹豫一错再错,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只要心中存有对法治的敬畏,把对刑罚的“怕”深深烙印在灵魂深处,就能够时刻敦促自己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远离违法犯罪。否则,迟早都会为自己无视法的尊严而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是警示二。 

  

三、谨防制度成为摆设 

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目的就是要在思想软约束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发挥出制度的硬约束,实现不能腐的目标。由此可见制度对于遏制腐败的关键性作用。从理论上说,一个健全完善的制度,是足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的,是能够完全遏制权力作恶的。然而,从我们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来看,制度的硬约束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反而成为一些腐败分子频频得手的“推手”。兰寂文和何佳禹之所以能够为一个犯罪分子“漂白”身份,与制度不落实有关。 

以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和手段来说,增加或减少一个户籍人员,不是一两个警员、所长能做得到的;而公安网络更是处在系统化的备案管理与监控之中。然而不明不白增加一个成年人,整个系统中居然全无反应,这个问题的发生,很可能系统设计有缺陷,而相关制度又没有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兰寂文和何佳禹作为负责协助办理户籍的人,如果没有获得正式警员的编号和密码或者授权,是根本无法进入系统单独完成增加一个人的户籍这个业务的,这也正是公安机关对人员管理的一个漏洞。二是在兰寂文和何佳禹将伪造的柏东的身份材料上报后,后面还有负责审核的环节,但是,这一环节根本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事实上,即便存在审核环节,负责审核的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因为这些材料是派出所报上来的,所以他们基本不会怀疑。 

正是由于存在着以上重重漏洞,兰寂文和何佳禹才有足够的“自信”答应柏东的请托,也才能在发现柏东的犯罪分子的身份的时候,依然能够毫无梗阻地为其谋得了一个“干净的身份”。倘若没有以上的漏洞,即便兰寂文和何佳禹有心作恶,他们也断然无法达到目的,柏东也就不会长达数年逍遥法外。 

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完善并真正落实有关制度,才能真正补齐预防腐败的“栅栏”,让任何逾越制度的行为无法得逞。 

这是警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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