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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检察院民行科化解矛盾执法为民获赠锦旗
时间:2015-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11下午,南丹县检察院综合楼大门前鞭炮声、鼓掌声不断,不明事理来访群众还以为有群众来检察院上访了呢,实事并非如此,原来是该院民行科办结了久拖十二年之久的案件当事人张永福燃起的鞭炮,并送来了一面写“”的锦旗,以表达该院民行科彻底解决困扰其长达多年经济纠纷案件的感激之情。 

  当事人张永福因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河市民一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其与莫世林、黄伟元经济纠纷案,多年来一直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120日转交南丹县检察院办理。南丹县检察院于2014127日立案审查,审查后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书面再审检察建议,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进行改判,被申诉人莫世林、黄伟元不服,又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2013)河市民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驳回莫世林、黄伟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南丹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促使南丹县人民法院形成(2002)丹民初字第4811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诉人张水福一栋三层楼房以及冻结10000元现金于2014年才得到改封,延续12年的诉讼争纷局面最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具体案情得从头说起,当事人张永福与被申诉人莫世林、黄伟元同是老乡,彼此关系较好,经济往来不断。2002年张永福在南丹创办种鸡孵化场后,其经常向莫世林、黄伟元采购鸡饲料,其也经常向莫世林、黄伟元提供种鸡苗和肉鸡,双方进行买卖活动没有即时付款,而是简单通过磅单上签字,待双方共同对账核算后,互为冲销所欠之款。因双方之间买卖活动不规范,于是产生了经济纠纷。20025月,张永福以双方通过买卖活动款帐冲销后,莫世林、黄伟元尚欠其饲料款6万元为由向南丹人民法院起诉。而莫世林、黄伟元认为张水福购鸡22单,还应给付购鸡款196842.4元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双方之间的经济延续长达了12年之久。最后经过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基于是同乡关系,平时的生意往来均是以白条为凭证,且无任何书面合同约定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本案中,张水福认为2002511日这张60000的欠条是全部结算后形成的,在此日以前的条子都进行了结算,不能重复计算,对这一主张,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本院予以采信,张水福主张莫世林、黄伟元欠其6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而莫世林、黄伟元举出了张水福签名的22张条子,主张张水福欠他们货款196842.4元,张水福也承认2002511日以后的四张条子上的金额应予扣减。综上所述,应认定张水福欠莫世林、黄伟元两人的货款金额为:18774.80元,莫世林、黄伟元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亦应予以支持。判决:一、由莫世林、黄伟元支付给张水福60000元;二、由张水福支付给莫世林、黄伟元18774.80元;三、驳回莫世林、黄伟元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310元,其他诉讼费693元,由莫世林、黄伟元承担。诉讼保全费1150元,由张水福承担;反诉费6496元,由莫世林、黄伟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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