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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6-06-24  作者:何小春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受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及南丹县委领导,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县委的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二)对辖区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三)依法对辖区内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侦查。

(四)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辖区内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

(六)依法对辖区内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建议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案工作的指导。

(十)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市委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检察干警进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工作;协同县委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协同市、县委主管部门选配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抓好班子建设;协同市、县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十三)做好县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装备工作。

(十四)做好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五)做好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在职干部和离退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4年度县检察院决算报表由1个行政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8,511,381.13元。

  1.财政拨款收入8,511,381.13元,为县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和结余462,199.55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7,820,009.13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7,820,009.13元:主要用于检察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用于检察专项检查、检察支出绩效评价、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查办“大案要案”和检察业务技术装备建设、检察业务综合保障装备建设、司法警察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办公用房和设备维护修缮、设备更新购置及增建业务技术用房等方面的项目支出。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2,742,011.13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2,167,356.20元:主要用于日常公用保障经费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40,641.80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的计缴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1,370,000.00:主要用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资金及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2.年末结转和结余1,153,571.35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2014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检察院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820,009.13元,其中:基本支出6,4500,009.13元,项目支出1,370,000.00元。

  1.行政运行4,092,936.16元,主要用于检察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一般行政管理716,813.22元,主要用于检察院为完成检察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用于检察业务保障工作、检察支出绩效评价、年度部门决算、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查办“大案要案”和检察业务技术装备建设、检察业务综合保障装备建设、司法警察装备建设和信息建设、办公用房和设备维护修缮、设备更新购置及增建业务技术用房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4.其他检察支出3,010,259.75元,主要用于其他方面各项检察支出。如办案业务费、办案装备的购置、办公用房和设备维护修缮费、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元,与上年一致为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531,679.26元,比上年增加12,192.73元,增加2.3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02,534.58元,比上年减少20,247.32元,下降4.78%三公经费支出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强化机关财务管理,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在审核各项支出时,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三公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31,679.2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31,679.26万元。主要用于检察办案业务、县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扶贫联系中心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4年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全年运行费支出531,679.26元,平均每辆40,898.40元。2014年无公务用车购置主费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402,534.58元。主要用于检察院与上级部门、兄弟(市)县相关单位开展检查调研、协助办案、交流工作情况以及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包括接待发生的租车费、住宿费和工作餐费等支出。据统计,2014年国内公务接待144批次,接待2368人次。

四、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说明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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